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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之下私人小客车合乘即拼车顺风车的现状与未来

发布时间:2016-10-21 12:21:00 所属栏目:传媒 来源:站长之家用户
导读:近日,各地私人小客车合乘管理细则密集落地,各地政府在细则中,对私人小客车合乘的车辆、司机、定价、接单次数等方面做了明确规定。这样的规定对现在和未来的私人小客车合

王军教授认为,现在各地新规不见鼓励只见限制,其实是怕它冲击出租车市场,但这些新规限制,非但无法区分合乘与非法运营,还会压缩合乘,把人们推到公交或出租车上,会适得其反,导致更多私家车上路、更多人去购买私家车!

王军教授说,美国一些城市关于合乘的规范,一是没有次数限制,其次也不限成本类型,是要求分担实际成本。另有鼓励措施,比如为合乘提供专用通道,及免过路费和过桥费!

合乘行为属民事行为,不应过分规制

  ---北京大学深圳研究生院副教授 金自宁

行政法出身的金自宁教授认为,新规某些条款,存在干预过度现象。金教授说,之前曾写过一篇文章,讨论网约车问题,其中提到过拼车。当时文章的基本立场是:拼车是问题最少的,共识最高的,最没有争议的。但这次从各地新规看到,合乘的合法性受到严格限制,相当意外。

上海市关于合乘新规第四条,对于合乘的定性,是把合乘作为驾驶员和合乘者基于资源的民事行为。金教授认为,将其定义为民事行为,却又把它当成不合法行为进行规制,就不对了。如果规制者真把驾驶员、合乘行为作为自愿民事行为,在法理上是属于契约自由范围。

金教授说,基于这种前提和定性,来看上海市新规里,对于拼车各种不合理限制:

首先是次数限制,完全没有必要,汽车是车主个人财产,怎么使用是车主自由,不妨碍公共利益,没有欺诈、胁迫行为,没有理由去限制。何况合乘行为对于公共利益有好处,次数越多好处更大,因为有环保、提高有限道路资源使用的积极意义。

限制驾驶员必须是车主,也不合理。金自宁教授说,自己作为一位女车主,在同朋友合乘时,会选择让有驾驶资格的朋友开车,这样没有违反交规,没有理由限制!

还有户籍限制,侵犯了法学界平等对待、公平竞争、就业权保障等问题。

另外,限制车牌、强制保险,也值得再次考虑和重新斟酌。

金自宁教授还表示,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在提升交通运力方面,理论上有效,但实际未必。因为人有不同需求,有不同选择方式到达目的地,更有舒适、有尊严的出行需求。

北京新开了公交车专用道,对于拥堵情况没有减轻反而加重,因为车道里其他小汽车进不去。

同样是追求最大限度利用道路资源,可以参照深圳市做法,深圳在8月份开通了合乘专用车道,车上超过两个人就可进入,公交车、出租车均可使用,不分车辆属性,只分车上人数,这对于缓解环境问题、交通拥堵非常有效。

实现“互联网+便捷交通”,需在拼车领域找机会

  ---东南大学交通法治与发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 顾大松

顾大松教授认为,落实国家的“互联网+便捷交通”行动,需要在拼车领域寻找机会,因此应立足于鼓励导向制定各地网约顺风车指导意见,不能定位于区别非法营运目的。小汽车是衔接各种出行方式的重要环节,能够与公共交通方式实现最便捷的接驳,因此是推动互联网+便捷交通的重要一环。鼓励网约顺风车,除了能够参与缓解打车难问题的解决外,还能够使得人们能够通过有计划的安排,通过拼车出行更实惠,实现“打车廉”。

怎么做既可解决出行问题,又能价格实惠?顾教授说,可以在拼车领域找机会,甚至让其成为从家到地铁的接驳方式。大家都认可拼车是比较纯粹的分享经济,在我国,不管是发改委还是政府工作报告,都提出要鼓励分享经济。

顾教授认为,“互联网+便捷交通”实现,是发展分享经济的一种尝试,应明确对顺路拼车的鼓励,尤其是网约顺路拼车的鼓励。但现有的各地方政策,对顺路拼车只见限制,不见鼓励,是不对的!

顾教授提到,曾在去年就交通运输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建议,建议删除原征求意见稿第17条中“不得接入其他营运车辆或非营运车辆”规定,其理由就是该规定不便于网约平台在接入有资质的网约车同时,接入合规的顺风车,不利于推动“互联网+便捷交通”行动的实现。后来正式出台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删除了该规定,就体现了交通运输部鼓励网约顺风车的本义。

“各城市在对合乘行为进行规范时,应秉承‘立足鼓励、简约监管’的态度”,顾教授直言,目前有些城市监管过于烦琐,执行难度大且复杂。其实监管最简单的方法,是适当限制价格上限,没有真实出行需求,靠拼车来挣钱,基本不可能。

关于车主发布行程问题,顾教授还谈到,“嘀嗒拼车就曾做过测试,特别是车主发布行程让乘客响应,的确实现不了,这点诉求一定要向有关部门反应,不然不利于拼车市场发展。”

顾教授说,在尚未出台网约顺风车规定的城市,应该大力推动社会组织与企业应协同合作,鼓励并规范网约顺路拼车,甚至从网约顺风车的发展过程中,测试出真正的分享经济运作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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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佛山站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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