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品唯一载体灭失,何种权利受损?
物权法中的物不但包括有体物,也包括无体物,后者比如电、无线电图谱等。近些年来,因互联网上虚拟财产产生的纠纷越来越多,已经有虚拟财产得到法院保护的案例(比如游戏中的道具),这些虚拟财产应该属于无体物的范围。邮件、电子文档凝结着人的劳动,具有一定的价值,可以被人支配,并且占有一定的空间(在网络或者磁盘上),应属于无体物,受到物权法的保护。另一方面来说,具体案件中,载体本身的价值其实是非常小的,可以忽略不计。纸张比电子文档能贵多少?在沈某案件中,法院判决被告赔偿沈某几万元损失,载体(纸张)本身价值所占比例是微乎其微的,甚至可以忽略不计。如果邮件、电子文档等电子介质载体不受保护,则产生极其不公平的结果。所以,如果作品的唯一载体是电子介质的时候,被灭失的情况下,应该与纸质载体一样得到同样的保护,以同样的标准计算赔偿数额。 综上,本文对作品唯一载体被灭失的情况下行为人应该承担什么责任,如何计算赔偿数额以及电子载体是否应该获得赔偿等几个问题进行了梳理和探讨。因为篇幅有限,有些问题没有进行深入的论证,还望读者海涵。也希望同道中人多提批评意见,不胜感谢! (编辑:佛山站长网) 【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网络,其相关言论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若无意侵犯到您的权利,请及时与联系站长删除相关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