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终审360上诉腾讯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四大焦点值得关注
这种问题由来已久,直至今日愈演愈烈,互联网用户、社会各界对于互联网反捆绑的呼声很高。捆绑软件侵害消费者权益,理应被制止,这一乱象需要法律层面遏制。 尊重互联网精神,才是自由竞争和技术创新的良性土壤。如果丧失了自由和创新精神,我国互联网行业在国际竞争中只会落得拾人牙慧的下场。 在中国互联网的相关市场上,已经出现了寡头垄断现象。垄断竞争不仅限制了自由竞争和创新,而且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进而成为影响中国互联网产业健康发展的重大障碍。互联网行业是一个以自由和创新为灵魂的产业,网民以及他们的体验才是互联网发展的根本和原动力,某个竞争行为是否正当应当从有利于网民的角度着眼,从有利于行业的发展去考虑。 腾讯本身涉及比较严重的捆绑和搭售,如果消费者没有选择权和反制手段,消费者的权益不仅受到严重侵害,整个互联网市场必将受到严重损害。360以广大用户利益为出发点,开发出扣扣保镖安全软件,受到用户的欢迎和喜爱,然而一审法院却违反行业发展规律,苛刻的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般原则执法,必然会限制竞争和打击创新,并导致整个行业停滞不前。 焦点四:一审判决明显不当,缺乏事实依据 广东高院的一审判决中,360被判向腾讯赔偿500万元,360方面认为判决明显不当,且缺乏事实依据。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确立的标准,只有在有证据证明权利人损失或侵权人获利确已超过法定赔偿最高限额的,才应综合全案的证据情况,在法定赔偿最高限额以上合理确定赔偿数额。因此,为了限制法定赔偿的泛化、随意化,在突破法定赔偿最高限额酌定赔偿额时应当有充分的依据。 本案中,广东高院从360给腾讯造成损失的项目、互联网环境下侵权行为的迅速扩大及蔓延、腾讯公司的商标和公司声誉的市场价值、360的侵权恶意、腾讯维权的合理支出等五个方面,酌定500万元的赔偿额,明显违反了上述司法认定标准。 首先,腾讯方面的证据在原始数据、计算方法等方面存在重大瑕疵,客观性、真实性、权威性根本无法确认,不但不应当采纳而且没有任何参考价值。一审法院在不采纳上述证据的情况下,仍然加以参考,明显自相矛盾。 其次,根据现有证据,腾讯在3Q大战发生的2010年,无论从用户、市场还是盈利状况来看,均未遭受相应的经济损失。 最后,虽然在互联网环境下侵权行为具有传播速度快的特点,但同样地,侵权行为的停止、影响的消除以及损害的修复也同样更快。360在本案中及时停止了软件下载、更新及技术支持,尤其是腾讯很快升级了QQ,从源头上立即阻止了扣扣保镖的运行。360的行为仅仅持续三天,在如此短的时间内,即便有1000万的下载量,也难以造成500万的经济损失,这些用户不可能全部屏蔽广告、插件,而且大多不会进行增值服务消费,并不会给腾讯造成严重经济损失。 业界观点: 业内专家指出,一审判决忽略了一些实质问题:腾讯QQ在用户未知情的情况下强制扫描用户电脑文件,并强行弹窗,遭遇用户诟病;腾讯抄袭360安全卫士的功能和界面,并借助它庞大的QQ用户群,强行捆绑,通过品牌混淆强占市场;腾讯官方发布《致广大QQ用户的一封信》,停止向安装了360软件的用户提供相关的软件服务,胁迫用户“二选一”,这是典型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也有专家观点表示,互联网应该鼓励竞争,多一些竞争对用户来说总是好事,不希望企业抱团,达成利益联盟。 对于当前捆绑软件泛滥,特别是强制用户捆绑行为严重的腾讯,公益联盟律师北京新元律师事务所王昱丰的观点代表了很多法律同仁的意见,他认为,即使腾讯再强大也不能替用户做选择。 QQ强行捆绑插件清单一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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