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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者第21期:域名仲裁的那点事儿

发布时间:2013-08-13 22:52:36 所属栏目:动态 来源:站长网
导读:网站商标重要还是域名重要?一个好域名等于网站的网络商标?……类似的疑问,你是否也曾萦绕在头?当域名成为企业在互联网上的电子商标,当人们逐渐意识到这串IP地址助记符

一直以来,诸如此类的疑问不断困扰着那些初入站长圈儿的朋友们。事实上,回答这个问题并不难:域名是域名,商标是商标,本人并不自动拥有域名所有权,但如果能证明对方对域名的申请是恶意行为,即可申请域名仲裁。其实,任何个人或机构认为他人已注册的域名与其合法权益发生冲突,均可以向争议解决机构提出争议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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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会有恶意抢注现象?

首先,我们先来了解两个概念。

商标,是由国家商标局统一审查核准的专用权名称,表现形式通常是文字、图形极其组合,一个企业可以有多个服务或商品的商标;

商号,一般是指在所管辖工商部门核定的字号、商号,亦即识别不同企业经营的企业名称,一般只有一个,通常只能用文字表示。

熟悉域名的朋友都知道,域名注册采取的是“先到先得”原则,与具有地域性的商标不同,在国际互联网上,不可能存在完全相同的域名。换句话说,同一商标在不同国家或地区可能为不同的人所拥有,从而造成商标权权利主体的多重性,但域名权利主体的唯一性决定了多个商标权权利主体中只能有一个权利主体申请域名注册,如此一来,域名注册人与其它商标权利人的冲突将不可避免。所以,为防止竞争对手抢占网站浏览率,损害公司品牌,企业需将自己的品牌、商号或商标在互联网上注册保护起来。

“对于那些从互联网起家的公司来说,域名能否注册为商标尤为重要。毕竟,前期做了大量的投入工作,当其域名在互联网上有了一些知名度时,站长们还是希望能通过现行的商标法律制度得到保护。”业内人士如此表示。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域名和商标的关系往往没有表面看上去那般和谐,域名与商号之间的权利冲突更催化了“域名抢注”现象的发生。

第一种情况:“英雄所见略同”,企业依法取得的商号专用权,只在本行政区域内受到有效保护。

据站长之家搜集的资料显示,关于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虽然我国制定了统一的法律法规,但企业登记和商号核准的主管机关是全国各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而各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设置的企业商号检索系统只保证在当地不会出现无关联的企业使用同一个商号。由于不存在全国统一的企业商号检索系统,对于利用外地企业商号在本行政区域内登记企业名称的行为,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本无从发觉,更无从阻止。如此一来,在不同行政区域的无关联企业,则有可能使用相似或完全相同的商号,进而产生多个有相同或相似企业名称的企业挣抢一个域名,也包括某地毫无知名度的企业将与其他地区或全国已有很高知名度企业抢注域名的局面出现。

第二种情况:商业利益驱使。

所谓“无利不起早”,域名注册者之所以积极注册域名,一方面是通过使用该域名提高自己的知名度,以便获取更多的贸易和商业机会;另一方面,抢先注册他人显著、便于识记,且有一定影响力的商号为域名,企图借他人的企业知名度谋取自身的商业利益或只是为了待价而沽,总之,皆为商业利益驱使。

人们之所以会如此肆无忌惮般地进行这种抢注行为,归根结底还是当前相关法律制度不完善和法律部门间不协调导致。从目前各国管理规则来看,各国都以方便、快捷、便宜为原则,鼓励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因此,各国一般都规定实行先申请不审查政策,即只做形式上的审查,另外还规定域名注册机构的免责条款等。

“法律法规既要求申请人不得用他人商标或企业名称抢注域名,而同时又规定只对域名申请进行形式审查,不作事前的把关和审查,把域名争议的提出完全推给权利人的矛盾做法才导致域名的恶意抢注和域名争议的大量发生。”一研究域名的业内人士评价道。

最后一种情况,也是最常见的一种现象,即汉语的重音导致。

生活在汉语的世界,我们天天都在使用汉语,可以说,每个人掌握的汉语词语容量是十分丰富的。事实上,除了上面提及域名的多种多样会导致一些山寨者很容易抢注到类似域名外,由于汉语拼音重音字多、不同的汉语词语往往对应的是同一个拼音域名,如是说,因此而发生的恶意抢注事件就很容易被理解了。

无论如何,商业利益是驱动力,对商号权保护不利,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以及解决域名争议机制不完善等因素是培养“抢注者”的温床,综合作用之下,频繁发生在我们身边的域名抢注事件早已是见惯不惯。

那些恶意抢注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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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四年前曾引发业内广泛关注的《真假开心网案》

事件:2009年5月,由北京开心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运营的kaixin001.com以冒充开心网名称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由千橡集团旗下公司运营的kaixin.com不正当竞争,除要求后者道歉停止侵权外,还索赔1000万元。据悉,原告开心网是新浪原高管程炳皓于2008年3月创建,被告开心网创建于2008年10月。

2010年10月,不服“千橡赔偿开心网经济损失40万元,且不得使用与‘开心网’相同或近似名称”的一审判决,原告开心网决定再上诉,核心诉求是判决千橡方面停止使用“kaixin.com”域名,并改判赔偿上诉人经济损失1000万元。开心网方面认为,由于同时存在两个开心网,导致用户产生误解,所以如果没有“假开心网”,那么全部开心网用户都应该属于“真开心网”。

结果:法庭维持一审原判。理由是:尽管中文名称存在先后问题,但是互联网域名却是kaixin.com注册在前,所以不应停止kaixin.com的使用,同时开心网方面提交的相关媒体报道中有“千橡开心网”的情况,由此可见,实际存在着能够区分涉案两家“开心网”的网络用户。

案例二:谷歌以仲裁方式获得8个争议域名所有权

(编辑:佛山站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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