淘宝店卖原始股被叫停 涉事公司称已退款
淘宝店里卖股票行不行?证监会上周五告诉大家:“不行!违法了!” 5月24 日,证监会相关负责人在新闻通气会上通报,北京某文化传播公司于2013年1月先后两次以销售会员卡附赠股权的方式转让其“原始股”,此举是“新型非法证券活动”。由于此前“在淘宝店叫卖原始股”事件就受到业内广泛关注并引发两派争论,故此次的通报被市场视为“证监会首度定调”。新京报记者昨日联系到涉事的传媒公司美微公司了解情况,公司CEO朱江表示,通过淘宝征集的十几万款项目前已经如数归还。 证监会界定淘宝上转让股份非法 中国证监会在上周五表示,利用淘宝网、微博等互联网平台擅自向公众转让股权、成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从事一种新型的非法证券活动,投资者应提高对网络证券活动的风险防范意识。 按照《证券法》的规定,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其中所谓“公开发行”包括不向特定对象发行、也包括向特定对象发行累计超过200人。 证监会通报的案例中,北京某文化传播公司于2013年1月先后两次以销售会员卡附赠股权的方式转让其“原始股”。据统计,其通过淘宝网公开转让的原始股共161笔,涉及153人,累计获得转让款18万余元。虽然其笔数没有超过200,但由于通过淘宝销售,采取的是变相公开的方式,亦属于非法之列。 此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严禁任何公司股东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 公司一共筹得387万元 昨日,记者联系到上述通过淘宝网进行“原始股”转让的北京美微传媒公司CEO朱江,他表示,4月底前,所有从淘宝征得十几万款项已经全部归还。 事实上,早在今年2月份,作为创业公司的美微公司由于在淘宝开网店销售自己公司的原始股,就引起了公众围观。公司CEO朱江称,“任何人只要花120元,就能买到100份股票,成为公司股东。” 美微公司依靠“原始股”转让的行为吸引了巨大关注。朱江昨日告诉记者,在今年2月份前后的10余天当中,一共筹集款项387万元,其中通过淘宝网平台征得的18万余元,仅占整体金额约5%。 据了解,此次证监会仅要求退换通过淘宝网平台获得的转让款,并没有给予相关惩处。 淘宝称发现一律下架 证监会负责人还在会上表示,已与淘宝网进行相关沟通,淘宝网承诺以后将加强对包含“股权”、“股票”等关键字商品的监控,禁止该类商品上架销售。 淘宝网相关负责人昨日也表示,其相关规定中已要求淘宝卖家发布商品必须严格遵照国家相关法律,如发现违反国家相关规定的卖家,相关商品一律做下架处理,并会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卖家进行处理。 据了解,在证监会作出最终决定之前,淘宝网已经出于政策风险考虑于2月5日将“美微会员卡在线直营店”的“美微传媒凭证登记式会员卡”产品下架。 对话 “我们和证监会探讨了两个月” 北京美微文化传播公司CEO朱江称,因此事扩大了知名度 新京报:你怎么想到要通过微博和淘宝叫卖公司“原始股”的?有人说是为了营销炒作。 朱江:最初就是想试试自己的微博影响力,看粉丝们买不买账。结果没想到每天就有3万-5万的成交,去淘宝网店里问询的一天最高有7000人,我们根本接待不过来。的确由于这件事,媒体、投资人也都找过来问,知名度一下子扩大了。 新京报:被叫停前,通过淘宝店为公司募集了多少钱?愿意投资的都是什么人? 朱江:10几天的时间,就募集了387万元。除去归还通过淘宝征得的十几万,剩下的是大头,占到大概95%。 因为这件事扩大了知名度,很多人和投资机构也从线下找过来,现在我们的股东有19个人,全是自然人,没有什么知名的人。证监会觉得这些人虽然是通过淘宝叫卖吸引过来的,但和我现实中都有了解和接触,就不算违规,钱款也可以保留。 新京报:想到证监会最后会是这样的结论吗?这个过程中,淘宝是什么样的态度? 朱江:我认为证监会这次是一种“软处理”,只要求退钱,没有什么惩罚。之前的两个月,我们和证监会有很多探讨,如何界定这个事。其实2月5日,我们已经在淘宝的要求下主动下架了,淘宝会觉得政策风险很大,要求我们这么做的。 律师说法 “创新不能违反现行法律” 针对淘宝卖“原始股”的案例,上海市华容律师事务所律师许峰昨日认为,“众筹思维”的形式很创新,但无论如何不能违反现行法律。上海金融证劵市场维权律师严义明表示,不经第三方中介机构和证监会发审委审批就公开集资或发行股票的行为均为非法集资,在此种情况下的投资者并无法律保障,存在较高投资风险。 许峰表示,证监会的认定非常明确,在目前体制下,没有经过核准不能发行股票,公开募集资金违反了《证券法》规定。目前在网上不论是通过微博还是淘宝形式卖“原始股”,都属于公开向别人发行邀约,过不了“核准”这一关,是违法的。美微案例没有造成严重危害,如果情节严重就构成犯罪,即擅自发行股票罪。 严义明介绍,对于募集资金的方式,法律上分为私募和公募。“私募的情况相对简单,投资对象如果是特定人群,比如募集资金的公司是向自己的朋友、同学、亲戚出售股权,投资者对于该公司情况已有充分了解,并愿意投资,那么完全合法。但如果是对非特定人群的公募,公司必须向投资者披露公开透明的信息。” 【回应网友观点】 网友@易观于揚:这是互联网颠覆性能量的又一例证,在解决信息透明和信用保障问题后,银行和股票交易所都将被互联网旁路,被脱媒。 严义明回应:这种说法是个悖论。的确,在目前的信息技术的发展下,在中国可以说很多公司的股票发行和交易都是通过互联网,但不能因此就可以放弃第三方的监管,不然我们的金融市场就乱套了。 (编辑:佛山站长网) 【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网络,其相关言论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若无意侵犯到您的权利,请及时与联系站长删除相关内容! |